索引号: | G0F001-0202-2025-00006 | 成文日期: | 2025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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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2025〕10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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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360足球直播-【唯一授权牌照】@:印发延津县农村集体财产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202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农村集体财产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
延津县农村集体财产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提升农村集体财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农村集体资源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财产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集体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财产及财务监管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体系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主管领导为组长,纪委监委、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乡(镇、街道)成立以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纪检、农业农村、财政等副职为副主任,具体业务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工作专题会;
2.督促监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产清查工作;
3.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工作;
4.配合纪委监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5.负责其他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产重大事项的监督。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作为乡(镇、街道)政府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日常办事机构,依法开展农村集体财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中心设主任1名(由主管农业副职兼任),专职业务副主任1名,审核员3-5名,电算化会计2名,人员要定岗定责,并保持相对稳定。监管中心设有办事大厅及档案室,购置必备的电脑、打印复印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具,办公经费纳入乡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计核算监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及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设立账簿。监管中心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电子监控账套,同步登记村级账目核算内容,实施会计核算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监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记账、结账、编制财务报表。
(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严格监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活动。政府或部门拨款至村使用的资金(含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银行存款的支付须经监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账结算。同时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设立资产、资源电子备查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
(三)会计档案管理。严格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和泄密。
(四)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公开。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下设理财小组(可从其成员中推选3—5人),负责对农村集体财产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按照规定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负责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三、民主理财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四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五是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六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七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八是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和标准,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前实行“会商审议、事前报批”,工作流程如下:
1.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管理的一般财务支出事项,由理事长同意后批准;村委会用于公共管理的一般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委会主任商理事长同意后批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管理的较大财务支出事项,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会商通过后,提交村党支部审核批准;村委会用于公共管理的较大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共同会商通过后,提交村党支部审核批准。
3.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用于经营管理及公共管理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报请村党支部提议,由村党支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商议,经全体党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决议情况要进行公示,并报监委会审核批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有:
1.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大额资产采购、出租、处置、拍卖,大额购买服务项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3.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4.重大对外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等相关事宜;
5.重大事项的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等;
6.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经营方案,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7.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含奖金、补助等);
8.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9.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10.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
2.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财务账目;
3.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
4.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5.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6.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民主理财的程序要坚持“集体审议,会签审批”。即:每月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党支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及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集体审议财务收支。经手人持有效原始凭证,注明事项并签字盖章,当场说明事由,提交会议审核审议。通过后,加盖“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并签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签批。当月开支,当月报账,过期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月公开制度,监管中心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内进行公示,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四、村财监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街道)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在保证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财乡监管”制度。监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组织协调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可以由村干部(不包括村支书、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兼任或聘任,但应具备从业能力或相应专业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人员的更换应报监管中心审核任职条件和监委会同意。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经费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财会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2.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统一实行报账监审制。工作流程如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履行审批和民主理财程序的财务收支事项,应及时到监管中心进行报账,接受审核。并且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每月报账时间(一般可在次月15日前,当月不发生业务的不必报账)。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向监管中心报账时,必须携带已履行民主程序的收支原始票据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
3.监管中心审核人员要严格审查核对报账的原始收支票据及现金、银行发生的收付业务。审核通过后加盖审核专章,并根据审核整理完毕的原始票据按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交电算会计录入电子监控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依据电子监控账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登记入账,编制会计报表,并将机打记账凭证与原始票据装订成册,连同账簿、报表一起交监管中心保管。
5.监管中心打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公示单,加盖监管中心印章后,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凭证和财务报表扫描影印,上传村务公开信息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五、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可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银行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限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形式缴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自设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银行印鉴实行乡、村“分管制”,即:银行印鉴要留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和会计人员印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监管中心统一保管,监督村用。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印章、银行支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使用,共同控制集体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严格经营支出、公益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对管理费用、公益支出等非经营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并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但一般不得突破村本年度的预算支出。因故需增加非经营支出的,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监委会批准,监管中心备案。建设项目或重大经营支出,参照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监委会批准后,按公开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凭相关手续报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务审批监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事项发生前,由经办人填写财务支出事前报批单,并按照审批权限和标准(参照第十一条),经会商审议批准后方可支出。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监管中心审核备案。财务支出事项发生后,取得原始凭证,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监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各种预付款要及时结报入账,不得充抵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使用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往来和集体收入必须使用县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单据》,票据领用登记、缴销工作由监管中心负责。每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一次只能领用1本票据,用完后核销领取新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票据必须经监管中心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社区)委会公章代为收款票据印章,严禁转让、转送、代开票据和使用自购收款收据等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外来支出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或财政正式票据,对数量少、金额小的村内经济往来事项,无法取得税务或财政票据的零星开支,报监管中心批准备案,可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单据》代为支出票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现金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往来,应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监事会审核同意,由监管中心主任审核,监委会审批,报监管中心备案后,方可支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直达受益人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转入其他单位、个人账户结算。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直达施工单位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严格收益分配制度。年终收益分配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清查资产及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依照章程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审议,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监管中心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债权债务要及时入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需要举债,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追究决策人责任。
六、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等;
4.集体所有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5.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
6.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7.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末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依据已经建立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台账,与会计账簿、实际资产情况比对核查,登记遗漏的资产补上,登记不准确的进行更正,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清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经乡镇、县、市、省核对校验后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1.数额较大的或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2.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3.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5.因村民小组、村、乡(镇、街道)撤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监委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在监委会报备,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收益金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在监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村理财小组同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监委会审核,按照公开程序进行招标采购。房屋、建筑物等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等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分类核算,录入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评估值较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决定处置。评估值较大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监委会批准,实行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监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示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
七、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法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经营权及承包经营权担保权能。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除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坡、荒滩、水面、山岭等资源承包、租赁的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监委会进行报备,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行期限必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村(组)集体房屋等经营性资产出租、村(组)机动地、水面等资源发包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议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适当延长,并确定价格动态调整条款,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四十三条 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如有承包费明显过低、承包期限明显过长的,应作为不规范合同,按照不规范合同进行清理,同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协商,依法依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县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平台,对村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监委会批准,由监管中心备案。
八、招标采购
第四十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办公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建、处置,资源发包、出租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易管理。原则上无能力组织或无场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到乡(镇、街道)政府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办公室进行,在乡(镇、街道)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主进行。
第四十七条 3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在乡(镇、街道)政府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办公室进行。其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在乡(镇、街道)备案,10万元以上项目在县农业农村局备案。1万元(不含)以下需经理事会同意,1万元(含)—5万元(不含)单项采购需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5万元(含)—3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项采购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议通过。交易按照“质优价廉、科学采购”的原则,灵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拍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适合的采购方式进行。
3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审批通过,在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进入延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涉及财政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九、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接受乡(镇、街道)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十、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一、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专班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360足球直播-【唯一授权牌照】@:印发〈延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办〔2018〕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延津县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延津县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张凤琴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志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任法旺 县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张永忠 县委社会工作部部长
郭瑞萍 县委组织部一级主任科员
杨武喜 县纪委常委
孟祥保 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王文国 县审计局副局长
靳合利 县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
李 倜 县税务局副局长
赵明涛 县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冯士钊 县市场监管局一级主办
窦玉峰 县文广旅局副局长
杨 平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姬建华 县农业农村局八级职员
原守君 县水利局副局长
焦彦方 文岩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子钰 潭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建玲 塔铺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根峰 丰庄镇镇长
唐轶康 王楼镇镇长
王新香 石婆固镇镇长
段龙宫 僧固乡乡长
任 闯 魏邱乡乡长
丰明苍 司寨乡乡长
程贵宾 马庄乡乡长
袁俊涛 胙城乡乡长
秦 瑜 榆林乡乡长
高 阳 东屯镇党委副书记
延津县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杨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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